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潍坊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潍坊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期前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由新生所在二级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违背国家招生规定的;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存在虚假或不合乎相关规定的;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的;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的;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学年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各教育教学环节,并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的考核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一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可分别进行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考核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合格后可取得学分,重修考核不合格者须再次重修直至合格。考核、成绩评定、学分认定方式由教务处、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性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学有余力者,可以申请在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内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包括:3+2贯通培养本科、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专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双方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并进行公示后,可以转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山东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校普通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四学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休学一次,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属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手续按《潍坊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按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退学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书面提出申请,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办理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学生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禁止在校学生在校内组织、参与、宣传宗教色彩的节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违反本规定的,除受到纪律处分外,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给予党纪、团纪处理。
凡发现校园内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的监督检查,学校有权对校园网内的所有用户进行运行监督,并不定期检查所有用户的使用状况。
第四十三条学生要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第五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它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均设置处分期限,到期后学生可根据《潍坊职业学院关于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暂行规定》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参照《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潍职院政字〔2005〕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