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程序,保证学校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潍坊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分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职责划分
下列部门有权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图书馆、资产管理处、二级学院(部)。
调查的职责划分:
1.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安全保卫处、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调查取证;
2.凡属学生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违反考试纪律、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由教务处调查处理;
3.打架斗殴事态不严重或受伤轻微事件;其它一般性违纪,如不尊敬老师、迟到、早退、旷课、抽烟、破坏卫生环境、干扰会场秩序、上通宵网等由二级学院(部)和学生工作处调查;
4.打架斗殴事态严重或受伤严重或恶性群架或殴打老师的事件,及其它重大违纪,如偷盗、失火、投毒、赌博、性骚扰、颠覆国家、严重破坏校园秩序的事件由安全保卫处调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破坏公共设施、共有财物事件由后勤服务处调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破坏图书资料由图书馆调查,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6.其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学院(部)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二级学院(部)等相关部门协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材料;二级学院(部)内学生违纪事件可由二级学院(部)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也可以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二级学院(部)协同调查取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调查与取证
第五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者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部)成立调查小组或学院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包含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将实施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调查笔录的过程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八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两名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由各二级学院(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各二级学院(部)取证结束后,依据《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二级学院(部)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所有证据,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由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二级学院(部)等其它部门进行调查或协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依据《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定,负责部门研究或共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所有证据,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结合二级学院(部)或负责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拟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生工作处结合二级学院(部)或负责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查批准,然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处分意见经学院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签发后,由学生工作处到学院办公室统一行文。
第四章送达与备案
第十四条
1.学生处分文件应当由学生工作处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送达书》(二级学院(部))送达处分学生所属二级学院(部),处分学生所属二级学院(部)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送达书》(学生)送达学生本人或被处分学生委托人,并由学生所属系通知学生家长。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2.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二级学院(部)和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五条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本人家长。若本人家长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在学院奖惩布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方式进行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处分登记表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潍坊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决定送达书》送达当日,必须离校,离校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办理,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协助办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本人对处分意见有异议,按《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