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给予申诉学生本人的下列处理(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潍坊职业学院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三)具有潍坊职业学院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协调申诉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申诉委员会设立一名副主任,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因故不能出席等情况,导致委员会议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临时委员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提出,任命新的委员。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定期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部)、专业和年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本人签名;
(五)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者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三)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
第十五条申诉人在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事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院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参照《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二级学院(部)、专业和年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的形式举行,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须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部门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学生或原处理部门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接受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潍职院政字〔2005〕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