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大学生成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解除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1.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谈话档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及时记录存档。
2.学生受处分一周内,二级学院(部)主要领导、分管学生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存档。
3.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前每学期至少写一份思想总结,对一学期来的表现进行总结,对过去所犯错误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努力方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该生总结情况与其谈话一次。
第三条考察期限的规定
考察期指受到处分后,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第四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条件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日常表现好,学习努力,不断加强思想修养,能够深刻的认识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2.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再受到学院、二级学院(部)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3.解除处分之前,须进行民意测评,所在班级的学生和任课教师、二级学院(部)管理人员各有2/3以上人员同意解除方可申请解除。
4.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解除处分在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进行。学生应当在6月7日至15日或12月7日至15日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附思想总结;
2.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并提出处理意见;
3.二级学院(部)研究后提出意见并将该生谈话记录存档;
4.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后勤服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七条学生处分解除后,恢复参与各项奖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